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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财经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奖学金制度,涵育追求卓越的新风正气、弘扬晋商精神,不断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有为,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山财学【2019】4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的学生奖学金主要分为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奖学金的主要来源是学校设立的专项资助基金。社会奖学金的来源为社会捐赠、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单位提供的专项经费等。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由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初步评审等组织工作。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人才培养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学校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评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认真,学业成绩良好,上一学期的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六)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

    (二)留级后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

    (三)没有按时缴纳学费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

    (四)上一学期考试有不及格课程的,不得参评当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上一学期办理课程缓考的,不得参评当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校长奖学金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是专门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或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较高声誉、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奖励名额不超过20名。

    第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申报条件

    满足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校长奖学金:

    (一)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全班排名的前5%;

    (二)上一学年各科成绩均分在85分以上者;

    (三)获得过“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每年秋季学期评选上一学年校长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填写校长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评定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四)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五)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等级和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5%评定,每人每学期奖学金额度为 700元.

    (二)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10%评定,每人每学期奖学金额度为 450元。

    (三)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20%评定,每人每学期奖学金额度为 250 元。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综合测评为基础,在辅导员指导下,实行学生自我鉴定、小组鉴定等办法,经班级(小组)评议后报学院审议;学院审议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后四周内依据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成绩依据《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进行测评。

    第十九条 毕业生的第八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在第八学期末进行评定。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 单项奖学金是为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类别

    单项奖学金的类型分比赛(竞赛)类、荣誉类、学术成果类、突出贡献类和其他类。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按照国家级、省级两个层次的获奖情况设置评定等级。

    (一)获国家级奖项者,学校给予以下奖励

    1.获特等奖者,集体奖励 6000元,个人奖励 3000 元。

    2.获一等奖者,集体奖励 3000元,个人奖励 1500 元。

    3.获二等奖者,集体奖励 2000 元,个人奖励 1000 元。

    4.获三等奖者,集体奖励 1200 元,个人奖励 600 元。

    5.获优秀奖者,集体奖励 800元,个人奖励 400 元。

    (二)获省级奖项者,学校给予以下奖励

    1.获特等奖者,集体奖励 1600 元,个人奖励 800元。

    2.获一等奖者,集体奖励 1000 元,个人奖励 500 元。

    3.获二等奖者,集体奖励 600元,个人奖励 300 元。

    4.获三等奖者,集体奖励 400元,个人奖励 200 元。

    5.获优秀奖者,集体奖励 300 元,个人奖励 150 元。

    (三)参加体育比赛破纪录者,学校给予以下奖励

    1.破国家纪录者,每人奖励10000元。

    2.破省级纪录者,每人奖励 1500元

    (四)高水平运动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奖的奖励规定1.全国性体育比赛(包括全国各单项协会及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确认的比赛)

    (1)单项破全国高校纪录者,奖励10000元。

    (2)获单项前三名,奖励 2000元,四至八名奖励 1000元;田径比赛前八名者,得1分奖励500元。

    (3)获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每人奖励 3000 元非主力队员奖励2000元;集体项目四到八名的主力队员,每人奖励 1500元,非主力队员奖励1000元。

    2.省级体育比赛(包括省各单项协会比赛)

    (1)单项破全省高校纪录者,奖励1500 元。

    (2)获单项前三名,奖励1000元,四至八名奖励 600元;田径比赛前八名者,得1分奖励 300元。

    (3)获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每人奖励 1500 元非主力队员奖励 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比赛(竞赛)类、荣誉类认定规则

    (一)比赛(竞赛)类的国家级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局或由其直接主管的全国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国或全国各类大学组织的比赛或竞赛。

    (二)比赛(竞赛)类的省级是指由省政府厅(局)或由其直接主管省级学术团体面向全省各类大学组织的比赛或竞赛。

    (三)比赛(竞赛)类中,全国赛事的区域赛、站赛按省级认定,全国、省级各单项协会组织的比赛(竞赛)分别按国家级、省级认定。

    (四)比赛(竞赛)类的各项赛事应是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推荐,代表学校参加的比赛,获奖结果应有正式表彰文件或证书。凡以两人及两人以上团队形式参加比赛(竞赛)的,以集体参赛认定奖励。

    (五)单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同一项目、同一赛事按最高奖项金额奖励。

    (六)荣誉类奖励按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认定级别,或者根据所获荣誉证书等文件,视具体情况确定。团中央和全国学联主办的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按照国家级一等奖认定,提名奖按照国家级二等奖认定。

    (七)高水平运动员参赛获奖的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由领队和教练组确定;申报集体奖需经学校决定后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比赛(竞赛)类、荣誉类奖励目录以教务部公布的《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竞赛年度项目目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术成果类奖励参照《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认定级别。按照学术论文A1、A2、A3、A4分别对应国家级特等、一、二、三等奖;学术论文 B1、B2、C 分别对应省级特等、一、二等奖认定。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级集体三等奖认定,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奖金分配各占50%;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省级集体一等奖认定,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奖金分配各占 50%。

    第二十六条 未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生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社会影响较大者(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抗洪救灾等)给予突出贡献奖励,奖励依据以学校文件为准,奖金另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院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审定后颁发奖励证书,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奖金一次性发放。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单项奖学金的认定工作和组织实施。

    第五章 社会奖学金

    第三十条 社会奖学金包括捐赠(基金)奖学金和单位专项(专业)奖学金。捐赠(基金)奖学金是社会各界或个人以捐赠的形式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单位专项(专业)奖学金是指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设立单位或个人的意向确定后单独发放,并由有关各方成立奖学金评定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需向学生工作部备案。各学院社会奖学金的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由学院按照双方协议或有关规定执行,评选过程接受学生工作部监督,表彰文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组织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奖学金者,对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受到处分者,学校有权追回当年获评的全额奖学金及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各类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各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晋财大校【2017】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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