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传承和践行“诚实守信、开拓进取、和衷共济、务实经营、经世济民”的晋商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务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三)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审批发放;
(五)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六)定期开展对勤工助学的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七)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八)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组织指导与管理教育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及时向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二)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根据用人单位编制和工作需求等统筹安排,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和临时岗
(一)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年的长期性岗位,每个岗位的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二)临时岗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集体或个人工作岗位。
第四章 岗位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固定岗申请审批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人计划、岗位需求等相关事项;由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布岗位信息;
(二)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推荐后申报岗位;
(三)用人单位组织公开面试,确定拟录用人员;
(四)校学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录取名单;
(五)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上岗,
第十一条 临时岗申请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向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人计划、岗位需求等相关事项,审核后,报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批。
第五章 劳动报酬与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为固定岗每岗每月240元;临时个人岗每岗每小时12元;临时集体岗每岗600元。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对上岗学生的考核结果,制定劳动报酬发放方案,报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批发放。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须从学校奖助基金中列支。基金管理和使用部门要严格财务制度,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发放手续,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有效发挥基金的资助作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一般在上一学年末启动并安排下一学年的工作。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是一项长期工作,要与学校内部教学、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结合起来。适于长期安排学生劳动的岗位,要相应调整编内人员和编制外用工,避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和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 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用人单位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
第十九条 对已被批准并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但表现不好或不适于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换岗申请,并报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决定停岗或换岗。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诚实劳动、洁身自重,如遇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或有关部门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7]8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