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7 年 8 月 29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 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0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学生处)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三)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审批发放;
(五)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六)定期开展对勤工助学的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七)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八)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组织指导与管理教育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及时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二)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根据用人单位编制和工作需求等统筹安排,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由人事处纳入编制外用工统一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和临时岗。
(一)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年的长期性岗位,每个岗位的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二)临时岗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集体或个人工作岗位。
第四章 岗位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固定岗申请审批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人计划、岗位需求等有关事项;经人事处核准岗位数量后,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布岗位信息;
(二)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推荐后申报岗位;
(三)用人单位组织公开面试,确定拟录用人员;
(四)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录取名单;
(五)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上岗。
第十二条 临时岗申请审批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人计划、岗位需求等有关事项,经审核,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二)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批。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劳动报酬标准为固定岗每岗每月 150-300 元;临时个人岗每岗每小时 8 元;临时集体岗每岗 400 元。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对上岗学生的考核结果,制定劳动报酬发放方案,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批发放。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须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列支。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和使用部门要严格财务制度,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发放手续,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有效发挥勤工助学基金的资助作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一般在上一学年末启动并安排下一学年的工作。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是一项长期工作,要与学校内部教学、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结合起来。适于长期安排学生劳动的岗位, 要相应调整编内人员和编制外用工,避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和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用人单位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经常交流信息,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保护学生个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
第二十条 对已被批准并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但表现不好或不适于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换岗申请,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停岗或换岗。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用人单位负责对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和临时岗的考核。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诚实劳动、洁身自重,如遇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或有关部门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9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大校〔2004〕64号)同时废止。
晋财大校〔2017〕8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