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精准度,进一步做好资助育人工作,培养学生传承和践行“诚实守信、开拓进取、和衷共济、务实经营、经世济民”的晋商精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财教【2019】9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学院成立相应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为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相关人员,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带班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主要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资助资金来源为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学校奖助基金和通过其它各种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五条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六条 认定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认定标准
学校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进行认定。
(一)定性评价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指国家重点保障家庭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部分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孤儿学生残疾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是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遭受疫情或突发意外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父母因年迈、大病而劳动能力弱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或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多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等其他情形的。
(二)定量评价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月收入(包括家庭提供、亲友及社会资助、奖学金、各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收入等总和)情况、正常生活消费(包括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吃、穿、用等情况)水平等进行定量评价,通过评议学生收入与支出水平之间的差距,界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三)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九条 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每年6月,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工作组和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自愿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实填报综合反映本人家庭的经济情况。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开展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所评档次。
(四)学院认定。学院工作组审核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所评档次等初步评议结果。
(五)公示。学院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所评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认定。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所评档次,报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无异议后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助。资助项目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其他专项资助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和其他专项资助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评审或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
具体评审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山财校【2023】62号)执行。
第十三条 一次性特殊困难资助项目
(一)资助标准
由于自身遭受意外伤害、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变故等突发事件造成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根据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资助。
(二)申请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核实后向学生工作部提交报告,经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批。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资助项目
具体办法参照《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财校【2023】63号)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专项资助项目
根据实际需要,由学生工作部提出资助报告,经学校学生考评与资助工作领导组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优先资助。
第十七条 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要做到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师生监督,任何人不得徇私情,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凡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经费由财务部按规定列专项进行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山财学【2019】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