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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9年7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直接下达。学院名额由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并结合学院学生人数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申报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分三档确定资助对象,第一档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占受助学生人数的30%),第二档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占受助学生人数的40%),第三档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占受助学生人数的30%)。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合格科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全班排名的前10%。

    (七)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B2级(及以上)期 刊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在全班排名的前20%。

    (七)本学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本学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提交材料

     第十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本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

    (四)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位于前30%,符合突出表现要求,须提交本人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本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本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各学生班级根据学校安排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选工作,推选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一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工作组。

    (二)学院工作组完成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院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四)学校召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当年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集体研究审定通过。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和学院资助工作组要加强对获奖、受资助学生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受到处分者, 学校有权追回当年全额奖助学金及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7〕81号)、《山西财经大 学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7〕82号)、《山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7〕83号)同时废止。

     

    (山财学〔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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